据鄂州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消息,10月31日,湖北省鄂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印发《鄂州市住房公积金进一步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》,自2024年11月1日起执行,执行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。其中提出,进一步支持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。将在鄂州市行政区域内新购买“首套”新建商品住房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,放宽至“首套、第二套”均可申请。该款项划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。此外,进一步优化“又提又贷”政策。缴存人家庭在鄂州市行政区域内新购买首套和第二套商品住房,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,还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。同套房提取与贷款总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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