4月8日,金融监管总局发布《关于调整保险资金权益类资产监管比例有关事项的通知》,上调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上限,提高投资创业投资基金的集中度比例,放宽税延养老比例监管要求,将部分档位偿付能力充足率对应的权益类资产比例上调5%,进一步拓宽权益投资空间,为实体经济提供更多股权性资本。
《通知》将保险公司公司)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,调整为以下标准:
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00%的,权益类资产的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10%;
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00%低于150%的,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20%;
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150%低于250%的,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30%;
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250%低于350%的,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40%;
上季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超过350%的,权益类资产账面余额不得高于本公司上季末总资产的50%。
金融监管总局表示,《通知》的发布是优化保险资金资产配置的重要举措,有利于促进保险业做好金融“五篇大文章”,更好发挥长期资金和“耐心资本”优势。下一步,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完善保险资金运用监管政策,助力经济社会发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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